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358号
原告: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712586246,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9号17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玲.
被告:白元新,1980男8月3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元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江苏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筱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其华
书 记 员 高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