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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670号

张全芬与李明武、李点高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全芬,李明武,李点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670号

原告:张全芬,女,1938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兴仁县。

被告:李明武,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兴仁县,系张全芬之子。

被告:李点高,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兴仁县,系张全芬之孙子。

原告张全芬与被告李明武、李点高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张全芬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全芬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全芬负担。

审判员 令狐芳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隆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