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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执39号之七

郑署林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署林,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3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郑署林,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东阳市天祥建设有限公司、天祥建设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刚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署林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内的存款4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冬生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