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91民初100号

杨育华诉田开国、洪江市桂花园乡渔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育华,洪江市桂花园乡渔梁村民委员会,田开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100号

原告:杨育华,男,苗族,1959年7月14日出生,湖南省洪江人,住洪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仁庭,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江市桂花园乡渔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

主要

负责人:杨有洪,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坤高,男,汉族,1951年9月23日出生,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洪江区。

被告:田开国,男,汉族,1950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溆浦人,住洪江区。

原告杨育华诉被告洪江市渔梁村民委员会、田开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或者撤回起诉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当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25元,由杨育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

审判员  贾建妹

人民陪审员  熊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小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