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100号
原告:杨育华,男,苗族,1959年7月14日出生,湖南省洪江人,住洪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仁庭,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江市桂花园乡渔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
主要
负责人:杨有洪,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坤高,男,汉族,1951年9月23日出生,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洪江区。
被告:田开国,男,汉族,1950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溆浦人,住洪江区。
原告杨育华诉被告洪江市渔梁村民委员会、田开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或者撤回起诉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当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25元,由杨育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
审判员 贾建妹
人民陪审员 熊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小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