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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02民初620号

杨达与和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达,和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民初620号

原告:杨达,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生,住址:古城区。

被告:和冬梅,女,纳西族,1984年1月24日生,住址:古城区。

原告杨达诉被告和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杨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永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