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民初620号
原告:杨达,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生,住址:古城区。
被告:和冬梅,女,纳西族,1984年1月24日生,住址:古城区。
原告杨达诉被告和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杨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永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