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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执223号之二十七

邓盾锋与邬国邦、胡蔚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盾锋,邬国邦,胡蔚,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源盛世控股有限公司,金源联合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执223号之二十七

申请执行人:邓盾锋,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邬国邦,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胡蔚,女,汉族,1978年2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单元18层07号。

法定代表人:邬国邦。

被执行人:北京金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B座808号。

法定代表人:邬国邦。

被执行人:上海金源盛世控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7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邬国邦。

被执行人:金源联合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邬国邦。关于申请执行人邓盾锋与被执行人邬国邦、胡蔚、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金源盛世控股有限公司、金源联合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惠仲案字第1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蔚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泉家苑韶景居2号楼1层1单元102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面积:437.17平方米)。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文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关小婷

书 记 员 李志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