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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385号

张洁、寇绍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寇绍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385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黎彧奇,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霞,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洁,女,1976年10月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

申请人:寇绍山,男,1978年12月29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人黎彧奇与被申请人张洁、寇绍山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宁0106民初238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洁的银行账户存款588700元及被申请人寇绍山所有的汽车车辆户籍手续。申请人黎彧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洁的银行账户存款5887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寇绍山所有的汽车车辆户籍的冻结。

审判员 何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旭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