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732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下胡管理区下胡村***号。
负责人:郑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棉、孙青,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珊梅,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志斌,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被告苏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06元,减半收取98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艺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