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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732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苏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苏珊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732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下胡管理区下胡村***号。

负责人:郑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棉、孙青,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珊梅,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志斌,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被告苏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06元,减半收取98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艺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