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433号
原告:于楠楠,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巴黎春天天梭手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巴黎春天天梭手表店长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楠楠诉被告吉林省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楠楠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楠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额收取65.00元由原告于楠楠负担。
审判员 李清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峻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