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30民监2号
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号。
法定代表人:卓令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琼中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营根镇营红路北侧(升坡村路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广惠,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郑磊,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花山村*****号人,现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花山村*****号。
被告:金良伟,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现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马志英,女,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号财富中心**层。
法定代表人:潘国平。
被告:海南琼中生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县营根镇水潮巷**号*单元***房。
法定代理人:李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股份公司与原审被告琼中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广惠、郑磊、金良伟、马志英、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海南琼中生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琼9030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丽丹
审 判 员 黄灵钰
审 判 员 文华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自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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