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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41号

江苏兰亭置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集广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兰亭置业有限公司,无锡集广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友平,郑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兰亭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路东侧、朝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周伯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集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郑友平。被执行人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旺。被执行人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旺。被执行人郑友平,男,1959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郑灿,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无锡集广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友平、郑灿银行存款1800万元财产权及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