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民初34号

赖双全与曾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双全,曾伟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34号

原告:赖双全,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曾伟珍,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赖双全与被告曾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赖双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赖双全以欲与曾伟珍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赖双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赖双全负担。

审 判 长  张子立

人民陪审员  张荣川

人民陪审员  林太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铭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