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34号
原告:赖双全,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曾伟珍,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赖双全与被告曾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赖双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赖双全以欲与曾伟珍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赖双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赖双全负担。
审 判 长 张子立
人民陪审员 张荣川
人民陪审员 林太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铭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