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两被执行人黄某、徐某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黄某、徐某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黄某位于江西省某自西向东顺序连间的,产权证号依次为317366、317367、317373、317368、317379、317380六间商铺进行价格评估,经江西省某公司评估上述六间商铺评估价分别为600740元、600740元、600740元、401380元、667520元、650720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六间商铺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上述六间商铺第一次起拍价即拍卖保留价分别为480000元、480000元、480000元、320000元、534000元、520000元,由于在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期间无人参与竞买,本次拍卖流拍。但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以第一次起拍价接受上述六间商铺折抵本案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既是上述六间商铺的抵押权人,又是本案的债权人,故申请执行人陈某的申请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某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某自西向东顺序连间的房产证号依次为317366、317367、317373、317368、317379、317380的六间商铺分别作为480000元、480000元、480000元、320000元、534000元、520000元,合计2814000元,扣除被执行人黄某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评估费40776元及部分执行费1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抵偿2716424元债务。上述六间商铺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陈某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陈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付全球
人民陪审员 付乐平
人民陪审员 张新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