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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170号

马淑华与李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淑华,李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华。被执行人李钢。申请执行人马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执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