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华。被执行人李钢。申请执行人马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执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悦 来源:百度搜索“”
马淑华与李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华。被执行人李钢。申请执行人马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执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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