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陈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3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南部县盘龙镇下河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梁开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德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执行陈强与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赵德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7)川3223执3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秦金涛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禹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