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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2693号

王柔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柔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693号

原告:王柔情,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15号。

法定代表人:徐若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柔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柔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柔情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高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