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银相
申请执行人:陈巧斋
申请执行人:史巧平
申请执行人:王立硕
法定代理人:史巧平
申请执行人:王立楠
法定代理人:史巧平
被执行人:王文刚本院在执行王银相、陈巧斋、史巧平、王立硕、王立楠与王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刚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刚名下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田以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