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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211号之一

王银相、陈巧斋、史巧平、王立硕、王立楠与王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银相,陈巧斋,史巧平,王立硕,王立楠,王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银相

申请执行人:陈巧斋

申请执行人:史巧平

申请执行人:王立硕

法定代理人:史巧平

申请执行人:王立楠

法定代理人:史巧平

被执行人:王文刚本院在执行王银相、陈巧斋、史巧平、王立硕、王立楠与王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刚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刚名下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田以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