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85号原告韦春姣,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路建华,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刘建成,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
原告韦春姣诉被告刘建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春姣以与被告刘建成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韦春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春姣撤回对被告刘建成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春姣承担。
审判员 朱安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