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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201号

王荣发、陈火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荣发,陈火秀,罗益鑫,刘华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发,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陈火秀,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罗益鑫,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华美,女,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荣发与被执行人陈火秀、罗益鑫、刘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对本案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2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靖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