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994号之一原告重庆新万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水星科技发展中心B区南翼厂房配套写字楼1楼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56173D。法定代表人危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北碚区骑靓汽车美容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809号,组织机构代码L6757969-7。经营者邓明,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明,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万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碚区骑靓汽车美容中心、被告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万希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新万希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公告费720元,共计880元,由重庆新万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 艾
代理
审判员 苏炳林
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淦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