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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1292号

申学康与申洪、谢仁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申学康,申洪,谢仁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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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292号

原告:申学康,男,1971年6月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泥高镇。

被告:申洪,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泥高镇。

被告:谢仁忠,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泥高镇。

原告申学康与被告申洪、谢仁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7)黔0326民初字第129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故应将(2017)黔0326民初1292号和(2017)黔0326民初1293号两件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黔0326民初129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张 庆

审 判 员  李 洪

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