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何兰萍,女,1979年6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兰萍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川192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兰萍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100元和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开发建设有江山壹品工程项目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开发建设的江山壹品工程项目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内由申请执行人何兰萍负责监管,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妨碍执行。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可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裴 茂 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