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730号
原告:侯秀峰,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
被告:赵磊磊,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秀峰与被告赵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7日,原告侯秀峰以被告赵磊磊已向其偿还借款10000元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秀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原告已预交),减���收取38.5元,由原告侯秀峰负担。
审 判 长 郭 峰
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