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6行初26号原告周村福旺商店,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和平路荣和社区。经营者赵勤国,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理人盛士东,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6493206399C,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郁引利,局长。
原告周村福旺商店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村福旺商店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村福旺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村福旺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村福旺商店负担。
审 判 长 郑 曼
人民陪审员 连传鹏
人民陪审员 尚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