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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696号

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神湾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神湾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696号

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5097C。

法定代表人:方棣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伦,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凤,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神湾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古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09345K。

法定代表人:郑树生。

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神湾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为8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甘小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