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9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新添,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曹恒洁,女,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曹鲁,男,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陈国华,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叶军,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油松工业东路第六工业区3巷2号B栋3楼西区(产权:工业东路北侧厂房B栋),组织机构代码697113389。法定代表人叶军。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鸿联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鹊山工业区鹊山路54号银通大厦五楼A号,组织机构代码743220047。法定代表人赵鑫。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曹恒洁、被执行人曹鲁、被执行人陈国华、被执行人叶军、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鸿联太阳能有限公司对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陈海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8797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六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军名下银行存款871.33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821.3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暂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钟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