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5执26号
申请执行人:赵军(又名赵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兴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慧,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
被执行人:刘国山,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凉城县。
被执行人:王培文,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本院在执行赵军与刘国山、王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国山、王培文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军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同期约定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刘国山、王培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国山、王培文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无存款;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经在凉城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刘国山、王培文未申请登记注册过营业执照,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国山对凉城县宇洁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凉城县宇洁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发出(2017)内0925执26号通知书,通知凉城县宇洁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赵军书面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国山、王培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对本院查控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国山、王培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赵军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国山、王培文有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25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赵雁军
审判员 白世荣
审判员 徐小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伊学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