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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民初665-1号

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刘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刘宁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665-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德州宝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希钢,经理。

被

申请人: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陡沟村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经理。

被

申请人:刘宁,男,1971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于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7)鲁1491民初6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