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665-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德州宝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希钢,经理。
被
申请人: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陡沟村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经理。
被
申请人:刘宁,男,1971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于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7)鲁1491民初6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