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046号罪犯周国鹏,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周国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1881.5元(含周国鹏家属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涉案的苹果N3数码移动电话机一台,发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国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周国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国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对罪犯周国鹏减刑六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7月6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61881.5元已执行人民币31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国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国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华 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