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240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希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秀武,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齐晓颖,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陈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
申请人:马薇薇,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
申请人:舒继光,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满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李庆洙,��,1973年8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磊、马薇薇、舒继光、李庆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磊、马薇薇、舒继光、李庆洙银行存款190379.8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磊、马薇薇、舒继光、李庆洙银行存款190379.8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379.86元人民币。案件申请费1472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牧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