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954号
原告:巴德军。
被告:盘锦安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德军与被告盘锦安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德军于2017年7月7日以经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盘锦安和工贸有限公司已通过法院一次性向其支付了货款42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德军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巴德军负担。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