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3民初1816号

王洪义与齐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洪义,齐广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816号

原告:王洪义,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广,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金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义与被告齐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洪义负担。

审判员  张万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