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816号
原告:王洪义,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广,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金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义与被告齐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洪义负担。
审判员 张万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