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596号原告郭建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金银慧、白颖,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18号东站枢纽东广场A座。法定代表人郭鲁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43幢(浙大西溪校区东一楼)。法定代表人董丹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被告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1301-1室。法定代表人马建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松艮路施家花园。法定代表人任婷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明诉被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 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陆莉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