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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某某,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彭某某与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