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祥,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刘利锋,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4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279820.48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将款项转账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赔��王宏祥331895.28元扣除刘利锋给王宏祥垫付60000元剩余部分271895.28元;刘利锋赔偿王宏祥2125.2元、刘利锋支付王宏祥5800元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亚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