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402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负责人:陈江,行长。
被
申请人:张钰涓。
被
申请人:李京涛。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申请人张钰涓、李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钰涓、李京涛资金425527.4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自有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资金425527.4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648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方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