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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503号

刘侠、张万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侠,张万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刘侠,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张万贺,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9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万贺名下冀R×××××、冀R×××××、冀R×××××汽车三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安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