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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808号

黄煜鹏与黄晓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煜鹏,黄晓琼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808号

原告:黄煜鹏,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琼,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福波,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煜鹏与被告黄晓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黄煜鹏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黄煜鹏以原、被告已先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煜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黄煜鹏负担。

审判员  庄毅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志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