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808号
原告:黄煜鹏,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琼,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福波,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煜鹏与被告黄晓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黄煜鹏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黄煜鹏以原、被告已先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煜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黄煜鹏负担。
审判员 庄毅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志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