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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执211号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洛阳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被执行人:洛阳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通知书》(编号:2016015),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03行审1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通知书》(编号:2016015)由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杨 洪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蔓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