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被执行人:洛阳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通知书》(编号:2016015),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03行审1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通知书》(编号:2016015)由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杨 洪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蔓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