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727号
原告:云南众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蔻亮,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
被告: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荣原告云南众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众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姣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