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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131号

申请人王青龙与被执行人王江娥、何忠金、何虎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青龙,王江娥,何忠金,何虎林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青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王江娥,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何忠金,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何虎林,又名何小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青龙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3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江娥、何忠金、何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8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于审理前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经对其存款及车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永宏

审判员  哈国富

审判员  田建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田增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