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9行初147号原告田仕友,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6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赖继琼,田仕友之妻,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5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严昌绪,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委托代理人蒋于福,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显贵,该局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泽祥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机关办公楼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3934147B。法定代表人汤志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金、闫蓓蓓,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况守祥,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30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德金、闫蓓蓓,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仕友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重庆泽祥船务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仕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仕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仕友负担。
审 判 长 刘 利
代理
审判员 周仁海
人民陪审员 陈仕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建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