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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刑初47号

乔某诈骗、挪用资金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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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刑初47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男,现年35岁,汉族,大专文化,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乔某以有事为由,从百良镇卫生院王某处借走一辆黑色海马牌越野车,当日以5万元抵押于合阳县城北环路兄弟信息交易中心负责人杨某某。2013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乔某又以有事为由,从路井镇卫生院高某某处借走一辆灰色现代牌雅绅特小轿车,当日即以3万元价格抵押给王某某甲。被告人乔某将两次抵押的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后逃匿。以上两辆车经鉴定共价值136159元。2、2016年1月至4月份,被告人乔某假冒马某丁姓名在云南省丽江长安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作为汽车销售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多名客户购车款共计19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消费。虽多次还款,至今仍有134763元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之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提请惩处。

被告人乔某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某诈骗犯罪系因偿还债务引发,主观���性小;案发后其家属能积极筹钱配合被害人赎回车辆,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认罪悔罪,挪用资金犯罪有自首情节,且属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的犯罪事实如下:诈骗罪:(一)2013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因购买彩票无力偿还债务,便以亲戚给孩子结婚用车为由,找合阳县百良镇卫生院的朋友王某借了一辆黑色海马牌越野车(车牌号陕EWY6**),随后被告人乔某驾车来到合阳县城泰山西路兄弟信息咨询交易中心,谎称被害人王某同意用该车抵押,从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甲)手抵押借款5万元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当天被害人王某不见被告人乔某还车,多次打电话催要,但被告人乔某一直推托,后关机失去联系。王某找到被告人乔某的父亲乔某某甲,听说乔某已将所借车辆抵押还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月20日,王某和父亲王某某乙、乔某某甲找到杨某某,王某某乙垫付3万元,乔某某甲付2万元将所骗车辆赎回,乔某某甲给王某某乙写了3万元欠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乔某供述,2013年12月1日,找他要债务的人催得紧,他没有钱还债就找合阳县百良卫生院的王某,说亲戚有事要用车,想借王某的海马越野车(车牌号陕EWY6**)用一下,王某把车借给了他。当天,他找到杨某某甲说急需用钱,把同事的海马越野车抵押贷款5万元两天后归还,杨某某甲问车主是否知道,他说知道并给杨某某甲出示了汽车行驶证等手续,杨某某甲同意了。随后口头约定用汽车抵押贷款5万元,两天后归还并支付500元利息,杨某某甲给了他5万元,他把王某的海马越野车交给杨某某甲,拿了5万元全部还了债务,具体给谁还钱记不清了。过了两天他无法给杨某某甲归还贷款,也无法给王某归还黑色海马越野车就急着另想办法筹钱给别人还债。王某不知道他把车抵押给了杨某某甲,他也没告诉王某要用汽车抵押贷款,是偷偷抵押。一直没有给王某归还汽车,王某打听后才知道他把汽车抵押贷款了。他把黑色海马越野车抵押给杨某某甲后再没有管。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3年12月1日早上8点多,乔某打电话说其一个亲戚给娃结婚想借他的车,他答应了。9点20分左右,乔某来到百良卫生院门口,见面后他把车给了乔某。下午他给乔某打电话问车用完了没有,他说12月2日早上还车,第二天不见送车,他多次打电话催要乔某一直推托,后来直接关机了。���找到乔某家里,其父乔某某甲说乔某欠了许多外债,可能将他的车给别人顶账了,他才知道被乔某骗了就去公安局报案。他是一辆黑色海马牌骑士越野车,车牌号陕EWY6**,发动机号31000827,2013年5月在渭南买的,九成新,车价是105800元,车辆行驶证在车上放着。2014年1月20日,他和父亲王某某乙及乔某某甲找到抵押车的人,他父亲垫付了3万元,乔某某甲支付2万元,把他的车赎出来,乔某某甲给他父亲打了3万元欠条,钱至今未还。3、证人杨某某甲(又名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1日10时左右,乔某开了一辆黑色越野海马S7(车牌陕EWY6**)来到他的信息中心,说车是其同事的,持有行驶证、车主户口本,因做医疗器械生意急需5万元周转,同事也同意用车抵押,他看了车辆行驶证车主叫王某,他说5万元用两天给500元的利息,他见只用两天就给了5万元,乔某放下车就走了。此后一直联系不上,过了七、八天乔某打电话说其父亲准备赎车。直到2014年元月20日,乔某父亲通过他同村的明明说车主逼的没办法,先不说利息,乔某父亲拿了2万,车主拿了3万,把车开走,他给打了5万元的收条,他们打了领车条。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乔某指认抵押被害人王某的陕EWY6**海马轿车地点在合阳县城北环路兄弟信息咨询交易中心;证人杨某某甲(又名杨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乔某为在其经营的合阳县城北环路兄弟信息咨询交易中心抵押陕EWY6**海马轿车的人。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及车辆出厂检验单证明,涉案车辆为海马牌HMC7200A4TO轿车,车牌号为陕EWY6**,所有人为王某,制造日期2013年1月16日,发动机号码31000827,注册日期2013年5月22日。6、借条复印件证明,2014年元月20日,被告人乔某的父亲乔某某甲给受害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乙出具了因属(赎)车借款三万元的借条。7、领条复印件证明,2014年元月20日,被告人乔某的父亲乔某某甲给杨某某甲(又名杨某某)出具的领到海马S7越野车一辆(车牌为陕EWY6**)的领条,并写明付5万元现金利息未清。(二)2013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乔某因购买彩票无力偿还债务,便以亲戚给孩子结婚用车为由,通过路井卫生院的高某某借走北党村小学高某的一辆灰色现代雅绅特轿车(车牌号陕EYX6**),当天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甲(曾用名王某某丙)借得现金3万元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12月4日晚上,高某某不见被告人乔某还车打电话催要,但被告人乔某一直推托,后关机失去联系。���某某给王某打电话让联系被告人乔某,听说王某的汽车也被乔某骗走即报案。后高某某得知被告人乔某将所骗现代轿车抵押贷款,于2013年12月22日支付了3万元从王某某甲(又名王某某丙)处赎回了该车,被告人乔某的父亲乔某某甲给高某某写了3万元借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乔某供述,2013年12月3日,他没钱给别人还债,找到合阳县路井卫生院的高某某说有事要用车,让高某某帮他借一辆车,高某某把其同学的银灰色现代雅绅特车借给他,他去合阳县路井卫生院把车开走。当天,他找到王某某丙说急需用钱,两天后归还,用同事的现代雅绅特车抵押并支付1000元利息,王某某丙同意了。随后他和王某某丙口头约定用汽车抵押贷款3万元,两天后归还并支付1000元利息,王某某丙给了3万元,他把高某某借的现代雅绅特车抵押给王某某丙,并给王某某丙出具了借条,所借3万元全部还了债务,具体还给谁记不清了。过了两天,他无法给王某某丙归还贷款,也无法给高某某归还汽车,就离开合阳并更换了电话号码再没有管。高某某不知道他把车抵押贷款了。因在合阳欠债太多,为了躲债他便外出打工,后在西安丢失身份证,又来到云南省丽江市使用拾到的马某丁身份证打工,也不敢和家人联系。2016年听父亲乔某某甲说已经跟高某某、王某某丙协商支付了一部分抵押贷款,把车还给了高某某。2、被害人高某陈述,2013年12月份,朋友高某某找他说其同事亲戚结婚想借他的车用一天,其同事嫌高某某的车档次不够,随后和其同事到北党村小学把他的灰色现代雅绅特轿车(车牌号陕EYX6**)开走了。第二天��他向高某某要车,高某某说其同事明天早上送车,第三天中午还未还车,高某某说同事的电话打不通了,他感觉事情不对。过了不到一个月,高某某把车给他送来,他才知道是其同事乔某把车借走后抵押给别人了,高某某自己把车赎回来的。该车是2010年4月份以7万多元买的。2016年11月他把车卖了。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3日早9时许,朋友乔某打电话说其姨的娃12月4日结婚,让找一辆新一点的车。他随后联系了朋友高某,高某有一辆银灰色现代雅绅特轿车(车牌号陕EYX6**),八成新,是2010年4月份以72000元购买的。当天下午1时许,乔某和一小伙开车到路井医院,他们到北党村小学将高某的车借来交给乔某开走了。12月4日晚上,他打电话要车,乔某说自己喝多了第二天还车。12月5日,他打乔某电话就打不通了,后他给百良卫生院的王某打电话让联系乔某,王某说乔某把他的海马车骗走了联系不上,他感觉被乔某骗了就报案了。几天后他询问得知乔某把车抵押贷款了3万元,但找不见人了。2013年12月中旬,他支付了3万元把该车赎回来。后来找乔某某甲解决此事,乔某某甲给他打了3万元的借条,但一直未还钱。4、证人王某某甲(又名王某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3日,乔某找他说要去渭南搞医疗器械生意,周转不开借3万元用一两天,付1000元利息,用他自己的现代轿车抵押。他给了乔某3万元,乔某打了一张借条,当时付了1000元利息,还把身份证押着,钱拿走后他一直联系不上乔某。2013年12月22日,路井医院的高某某通过人联系他,说乔某抵押的现代轿车其借朋友的,乔某把车骗走。当天,高某某给他还了3万元把车领走了。乔某抵押的现代轿车是一辆灰色雅绅特,车牌号陕EYX6**,有七、八成新。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表复印件证明,涉案车辆为北京现代牌BH7140MX型小轿车,车牌号为陕EYX6**,所有人为高某,出厂日期2010年3月31日,注册日期2010年4月12日,发动机号码AB467681。5、借条复印件证明,2013年12月,被告人乔某给王某某丙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约定2013年12月4日归还;2014年元月20日,被告人乔某的父亲乔某某甲给高某某出具了赎车借款3万元的借条。6、领条复印件证明,高某某从王某某丙王某某甲(又名王某某甲)处领走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陕EYX6**)。7、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乔某是同学,2013年乔某说有事找他借钱,当时他没钱就介绍乔某认识了张军,后来乔某从张军处借了几万元���具体数字不清。张军在合阳县城经营一家盲人按摩店。8、证人张某(别名张军)的证言证明,他通过范某某认识了乔某。从2013年10月起,乔某多次找他借钱,每次都是归还上次借款后重新借,利息随便给,最后给他还清了借款。2013年12月,他听说乔某离开了合阳再未见人。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他和乔某在合阳县城解放路十字附近的彩票店里认识。乔某在合阳很多彩票店都买过,平时花钱很大方,曾向他借过钱后经催要还清了。10、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乔某找他说做医疗器械生意需资金周转,先后借款三、四次,每次都是1至5万元不等,开始能按期归还,最后两次借了3万元和5万元一直未还,也找不到人,听说离开了合阳,至今还欠8万元。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乔某经常来她在合阳县东街小学对面经营的彩票店买彩票。2013年11月底,乔某说有急事借她7000元,还了2000元,至今还有5000元未还。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乔某经常来他在合阳县西环路广场的中国福利彩票店买彩票。2013年11月底,乔某说有急事借了他5000元,至今未还。13、证人杨某某乙的证言证明,乔某经常来她在合阳县华凡小区对面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买彩票。2013年后半年,乔某说有急事借了她1000元,至今未还。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乔某辨认其经常购买彩票的地点分别在合阳县城解放北路十字附近、华凡小区门口对面、西环路广场等地。挪用资金罪: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份,被告人乔某假冒马某丁姓名在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担任汽车销售顾问。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乔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七位客户的购车余款及其他费用共19万元(张某25000元、海某某25000元、和某某18400元、和某某乙20000元、冯某某35000元、段某某19800元、孟某某46800元,其中孟某某的46800元欠款中包含有手续费3000元)挪用,除个人消费2余万元外,其余全部用于购买各种彩票。2016年4月15日,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人乔某挪用车款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被告人乔某承认了挪用车款的事实,随后以现金和工资抵扣的方式归还了35237元。2016年6月12日,该公司书面向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再次报案,同年6月16日,被告人乔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后给该公司归还了2万元现金,至今仍有134763元(包含手续费3000元)未能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6年4月15日22时,丽江长安商贸有限公司报警称该公司销售顾问马某丁私自挪用车款,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民警处警了解得知挪用车款20万元,核实了乔某的身份信息并告知了解决途径。2、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民警段城坤、朱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处警时核查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马某丁”的身份,“马某丁”出示了一张姓名为“马某丁”的身份证,经查验发现“马某丁”本人与身份证上的头像差异较大,怀疑其持有仿造身份证件,遂进一步询问核实,,后“马某丁”交待其真实姓名为乔某,陕西省合阳县人,因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在西安拾得“马某丁”的身份证一直使用。经核查乔某身份,��公安部常住人口信息库内容一致,确认“马某丁”就是乔某。因乔某非法持有并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该所对马某丁的身份证当场搜缴,后予以销毁。3、证人张某丁(系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乔某持马某丁的身份证应聘到他们公司做汽车销售顾问。2016年4月15日,公司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销售顾问乔某在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卖出的车有六、七辆欠款,经向客户核实,反映说余款已支付给乔某了,财务经理催某和销售经理文成燕找乔某后其承认客户交了余款,金额近20万元,已被其花了。他们报警后才知道乔某以前的身份是假的。4、证人催某(系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2015年乔某持马某丁的身份证应聘到他们公司做汽车销售顾问。2016年4月,公司发现乔某挪用客户购车尾款,其中有孟某某46800元、段某某19800元、冯某某35000元、和某某乙20000元、和某某18400元、海某某25000元、张某25000元,这几个人是乔某的客户,他们将大部分车款支付给公司后,剩下的尾款被乔某收了,但乔某未按公司规定交到财务。后来公司扣了乔某2016年3月份的工资2134元、4月份的工资2603元,4月23日乔某还了10500元,后又还了20000元,7月2日还了15000元,现在结欠139763元。5、证人和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他在丽江长安汽车4S店举行车展活动时认识了该店的销售顾问马某丁,后来通过马某丁买了一辆越野车,刷卡支付了10万元,车款零头15800元给了马某丁。6、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他在丽江长安经贸公司通过销售顾问马某丁买了一辆越野车,给了马某丁2万元订金,车款直接支付给了财务���还给了马某丁9800元车辆购置税。提车以后马某丁一直未交税,他催促后5月3日马某丁才交了车辆购置税。7、证人海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她在丽江长安汽车4S店通过销售顾问马某丁买了一辆车,当天给了马某丁5万元现金。第二天她妈去该公司财务交了余款,但车辆保险3270元给了马某丁。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她在丽江长安汽车4S店通过销售顾问马某丁买了一辆车,共给了马某丁5万元购车款和3000多元的购置税,其余的按揭贷款。9、证人和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他在丽江长安经贸公司通过销售顾问马某丁买了一辆越野车,给马某丁预付了2万元订金,然后按揭贷款。贷款批下来他去该公司财务付了余款提车。10、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他在丽江长安汽车4S店通过销售顾问马某丁买了一辆车,共给马某丁付了94950元现金,包括车款、保险费、上牌费。11、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他在丽江长安经贸公司通过销售顾问马某丁买了一辆越野车,给了马某丁首付款六、七万元,然后让其代办购车贷款及上户,大部分是现金,少部分是微信转账。12、证人罗某某(系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马某丁和他是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的同事,马某丁非常喜欢购买彩票,经常看见其身上装着不少彩票,公司里大部分人都知道。13、证人成某某(系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马某丁和他都是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的汽车销售顾问。马某丁酷爱买彩票,数量及数额都很大,一晚少则一千多元,多的��候三、四千元,输多赢少。14、内部审计报告证明,2016年4月25日至30日,经重庆小伙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审计,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销售员乔某销售的六辆车已交给客户,客户已经结清车款,但有154763元车款被乔某(马某丁)挪用,未交回公司。具体为:海某某14763元、和某某18400元、和某某乙20000元、冯某某35000元、段某某19800元、孟某某46800元。15、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公司执照复印件证明,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杨松,经营范围有汽车、零配件销售及装饰等、代理机动车辆险、责任险、人身意外险。16、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入职登记表、考勤培训管理系统单、工资表证明,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乔某以马某丁的个人信息在该公司填表登记,入职时间���2015年3月18日;其工资卡号为2512021801008220459。17、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证明,2016年2月1日,张某购车应付车款84000元,实付现金24700元(含手续费用3700元),贷款38000元,欠25000元;2016年2月3日,海某某购车应付车款85000元,实付付现金6万元,欠25000元;2016年3月4日,和某某购车应付车款118400元,刷卡付10万元,欠18400元;2016年3月11日,和某某乙购车应付车款130000元,刷卡付6万元,贷款56000元(含手续费用6000元),欠20000元;2016年3月11日,冯某某购车应付车款85000元,刷卡付5万元,欠35000元;2016年3月25日,段某某购车应付车款119800元,刷卡付6万元,现金付4万元,欠19800元;2016年4月7日,孟某某购车应付车款125800元,付现金2000元,贷款8万元,欠46800元(含手续费3000元),以上出库单均有被告人乔某以销售员马某丁名字的签名。18、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日存款明细表及书面证明证实,2016年4月15日,该公司对被告人乔某挪用车款19万元向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报案,4月16日,被告人乔某给该公司归还了挪用的张某购车款2万元,4月21日工资抵扣2134元,4月23日归还现金10500元,5月18日工资抵扣2603元;2016年6月12日,该公司向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经侦大队书面报案并递交了相关材料,7月21日归还现金15000元,2016年12月14日归还现金5000元,尚欠车款134763元未归还。19、欠条复印件证明,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乔某给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出具了欠车辆营业款20万元的欠条,并写明该款由其本人挪用负责全额偿还。20、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某丁,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王莽乡土门峪村92副1号,身��证号码61012119930621707X。被告人乔某假冒马某丁姓名,使用马某丁的身份证工作21、被告人乔某供述,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他在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担任汽车销售顾问。2016年2月至4月7日,他利用担任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汽车销售顾问的职务便利,在客户购新车时一部分车款直接在公司刷卡,另外一部分付现金由他收取再交给公司,但这部分他没有及时交到公司,挪用了七位客户的购车余款20余万元,有张某25000元、海某某25000元、和某某18400元、和某某乙20000元、冯某某35000元、段某某19800元、孟某某46800元以及几位客户的报户费用。2016年4月15日,财务发现他的七位客户有欠款找他谈话,知道车款被他挪用了让还款,随后公司总经理张某丁、财务总监催某、面包车经理悉全盛和他一起去了祥和派出所。民警在核对他的身份信息时发现他冒用��马某丁的身份证,当场没收了,他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名字乔某,回到公司后他给公司写了一张欠条。2014年在西安时他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没有补办,后来在西安捡到马某丁的身份证就一直使用着。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付清了客户的报户费用,给公司归还了2万元,目前还欠公司13.4万余元。挪用的钱他个人消费了2、3万元,其余的全部购买了中国福利彩票、中国体育彩票、刮刮奖、大乐透、3D、双色球等。公司的同事成某某、罗某某、陈颜恒、和智育等人知道他买彩票的事情。他在合阳因购买彩票、借款、大手大脚花费造成许多债务,想通过快速中大奖还债。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2014年1月7日,被害人王某到合阳县公安局报案称,2013年12月1日9时许,乔某以有事为由在合阳县百良卫生院将其价值10.58万元的海马越野车骗走后失去联系。经审查该局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12日,云南省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丁到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报案,称该公司销售员乔某挪用公司资金,古城分局经审查于同年6月17日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4日将该案移交合阳县公安局,后将被告人乔某押回合阳。2、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16日10时,被告人乔某到该局经侦大队反映,其在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担任汽车销售顾问期间,没有按时向公司上交收取的部分车辆销售尾款。经该局初步调查认为乔某已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6月17日,该局对乔某签发刑事拘留证,2016年6月21日电话通知乔某到案,乔某于当日主动到案,该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送到丽江市看守所羁押。3、户籍证明信证明,乔某,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证明其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合价认定〔2017〕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黑色海马轿车和灰色现代雅绅特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13615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车辆用于抵押贷款,被骗车辆价值1361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乔某又利用担任汽车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将就职的汽车销售公司客户购车资金余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9万元挪用进行营利活动,至今尚有134763元未能退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且应两罪并罚。在诈骗犯罪后被告人乔某的亲属协助被害人赎回了被骗车辆,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挪用资金犯罪中,被告人乔某在其所在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所犯挪用资金犯罪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某能认罪悔罪,且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所持相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乔某将挪用的资金134763元退赔给被害人云南省丽江长安经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林祥

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

人民陪审员  刘育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