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桂庆君,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人睢宁县沙集镇东晟家具厂,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东风村柴庄组,余项不详申请执行人桂庆君与被执行人睢宁县沙集镇东晟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睢劳人仲案字(2016)第2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睢宁县沙集镇东晟家具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庆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睢劳人仲案字(2016)第2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雷
审 判 员 郭 胜
代理
审判员 温海亭二〇一七年七��七日
书 记 员 陈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