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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326号

贾兴国与朱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兴国,朱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贾兴国,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朱永祥,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304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永祥给付申请执行人贾兴国案件款4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永祥在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五虎山煤矿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永祥在神华乌海能源公司收入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云  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