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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108号

谢富春与呼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富春,呼宝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108号原告谢富春,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呼宝山,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富春诉被告呼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富春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富春撤诉。案件受理费621.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宇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欣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