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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289号之二

吴合理与齐欣欣、刘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合理,齐欣欣,刘姣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2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合理,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6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齐欣欣,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3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刘姣姣,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吴合理与齐欣欣、刘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齐欣欣、刘姣姣有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合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欣欣、刘姣姣人民币87726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朋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