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2行初78号原告高静,女,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嘉禾源锅贴店经理,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文华里1号。法定代表人常宏生,主任委托代理人萧全顺,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虎,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高静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确认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原告重复起诉之情形,经向原告释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张雨梅
审判员 刘全喜
审判员 刘惠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