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137号
原告:舒关水,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余,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小根,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舒关水诉被告姚小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舒关水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关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明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毛宇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