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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3137号

舒关水与姚小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关水,姚小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137号

原告:舒关水,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余,浙江李双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小根,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舒关水诉被告姚小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舒关水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关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明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毛宇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