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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64号

姚成洪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成洪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6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姚成洪,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姚成洪罚金执行一案,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立案后,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姚成洪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方 丹 百度搜索“”